被告人臧某与被害人胡某(1940年10月8日出生)系同村近邻。案发前,因宅基纠纷,被害人胡某砍倒被告人臧某种植的风景树。2018年5月21日11时许,被告人臧某酒后用脚踹开胡某家院门,进入其卧室,对正在熟睡的被害人胡某进行辱骂、拉扯,致使被害人胡某因惊吓、情绪激动而诱发急性前间壁心肌梗塞,先后在萧县第二人民医院、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。2018年8月30日,被告人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另查明: 2018年7月23日,被告人臧某与被害人胡某自愿协商,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人臧某给付被害人胡某经济补偿款19000元(已支付);被害人对被告人臧某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臧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,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。被告人臧某深夜强行侵入独居老人家中,辱骂、拉扯被害人,致使其病发住院,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。案发后,被告人臧某主动到案,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构成自首;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,并取得谅解,可予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臧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(作者:张畅)